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學生和退役士兵國家資助實施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國防和軍隊現(xiàn)代化建設,進一步提高我校學生的應征入伍積極性,提高兵員征集質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統(tǒng)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業(yè)能力,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和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我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guī)定錄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業(yè),通過全國統(tǒng)一高考或高職單招考入我校并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yè)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包括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
下列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不享受以上國家資助:
1.在校期間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2.定向生(定向培養(yǎng)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國防生;
3.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入伍的學生。
第四條 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退役士兵學費資助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其他資助政策按國家現(xiàn)行高校學生資助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學生和退役士兵的資助工作。
第二章 標準及年限
第六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標準,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第七條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zhí)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zhí)行。
第八條 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應當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后,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fā)放。
第九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shù)哪晗藓蛯W費減免的年限,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達到的修業(yè)規(guī)定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shù)哪晗蓿煌艘蹚蛯W后應完成的國家規(guī)定的修業(yè)年限的剩余期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規(guī)定的基本修業(yè)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復學后攻讀更高層次學歷不在減免學費范圍之內。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條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及退役士兵資助申請與審批程序:
1.應征報名的學生登錄全國征兵網,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Ⅰ》(一式兩份,以下簡稱《申請表Ⅰ》)并提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復印件和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劃書;
2.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申請表Ⅰ》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標準、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后,對《申請表Ⅰ》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3.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將《申請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學生通過征兵體檢被批準入伍后,縣級征兵辦對《申請表Ⅰ》加蓋公章并返還學生;
4.學生將《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寄送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5.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學生寄送的《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后,對各項內容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向學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6.退役后自愿回校復學或入學的學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學新生,到學校報到后向學校一次性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寫并提交《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Ⅱ》和退出現(xiàn)役證書復印件。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xù);
7.被我校錄取的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到學校報到后,提出“教育資助申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匯總后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學生和退役士兵資助政策宣傳和資格審核工作,對符合要求的學生,及時辦理資助手續(xù)。
第十二條 建立獲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和退役士兵資助學生信息數(shù)據庫,于每年 10月 31 日前將本年度入伍資助經費使用等情況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第十三條 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隊除名的學生,學校取消其受助資格,并不得申請學費減免。
第十四條 被部隊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shù)膶W費或代償?shù)膰抑鷮W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如學生返回學校,已補償?shù)膶W費或代償?shù)膰抑鷮W貸款資金由學校會同退役安置地縣級征兵辦收回。
第十五條 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xù)服役、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2019年第13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學生和退役士兵國家資助實施辦法》(中石大京學〔2014〕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