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yǎng)學生自立自強、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特別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發(fā)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根據《高等教育法》、《北京地區(qū)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規(guī)定》(京教〔2000〕024號),、《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18〕12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具體實踐,特修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員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yōu)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將勤工助學活動與經濟資助相結合、與社會實踐相結合,、與就業(yè)指導相結合,,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tǒng)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管理辦法規(guī)定之列。
第四條 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只面向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并應優(yōu)先提供給家庭經濟困難的本科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制定學校相關政策、審批相關工作文件,協調學校各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相關工作,,規(guī)劃、部署,、協調,、指導全校的勤工助學工作。
第六條 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學生工作,、財務工作的校領導任正,、副組長,小組成員由宣傳部,、學生工作處、研究生工作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財務處、人事處,、教務處,、研究生院、科學技術處,、保衛(wèi)處,、后勤管理處、校團委等部門的負責人,、各學院(研究院)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組成,。
第七條 未經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或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勤工助學”名義在學校從事活動,。
第八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作為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學校勤工助學工作的日常管理;學生勤工助學中心根據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授權,,管理學生的校內外勤工助學活動,。
第九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職責及工作:
1. 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校學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勤工助學工作的相關政策,,爭取學校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的有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2.根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修訂學校相關政策和工作文件,。
3. 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培養(yǎng)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的奮斗精神,增強學生綜合素質,,充分發(fā)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
4. 校內外勤工助學崗位的開辟和審批。
5.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6.校內外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的核算,、審查和向財務處報送,。
7.協調和組織勤工助學學生開展必要的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8.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yōu)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9.督導校內外勤工助學用人單位的用工情況。
10. 其它相關具體事務,。
第十條 學生勤工助學中心的職責和工作:
1.校內外相關崗位信息的收集,、鑒別和發(fā)布。
2.參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登記和管理,,協助學生,、校外用人單位或個人簽訂相關協議書,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3.負責校內其它學生組織,、學生社團等與社會企業(yè)合作開展相關活動的規(guī)范、監(jiān)督和審批,。
4.為校外用人單位或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等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各部門、各學院(研究院)應該積極關心,、支持和配合學校勤工助學工作,,協助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勤工助學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章 資金來源及使用范圍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立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勤工助學基金,,基金主要來源為學校專項撥款和社會捐贈等,。
第十三條 學校勤工助學基金用于支付校內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學生勞動技能培訓等相關費用及與勤工助學工作相關的費用。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可以批準與勤工助學有關的其它費用,。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流,、挪用勤工助學基金;不得將其用于與勤工助學無關的事項,。
第四章 崗位設置
第十五條 校內各單位應根據學校的管理體制,、人事制度的規(guī)定和本單位的工作量,本著必要,、適當的原則申請設置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的崗位數量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工作時間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十六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
第十七條 各單位設置勤工助學崗位時,,應充分考慮到學生的特點和工作性質,,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yè)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任何單位不能占用學生上課,、考試和實習等教學時間安排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八條 勤工助學崗位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持續(xù)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xù)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某些突擊性工作任務的崗位。
第十九條 固定崗位需要在用工一周前由設置單位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設置申請,;臨時崗位需提前2天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設置申請,。未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準,自行設置的勤工助學崗位,,由設置用人的用工單位自行支付勞動報酬,。
第二十條 每個崗位原則上每學期只聘用一個學生。如果學生課程多,,業(yè)余時間少,,用人單位可以聘用兩個或多個學生,但學校按照崗位支付報酬,。
第二十一條 學校各部門,、各學院(研究院)自行開發(fā)并支付報酬的崗位及用工情況,,應及時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tǒng)一管理,,并注重與學生專業(yè)學習和職業(yè)發(fā)展的有機結合,。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參加校內行政撥款單位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由學校財務處按月統(tǒng)一從勤工助學基金中支付。參加校內非行政撥款單位和校外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由用工單位或個人支付,。校內創(chuàng)收單位安排學生進行勤工助學活動的,由用工單位支付學生的勞動報酬,。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二十四條 勞動報酬的計算方式有三種:按小時計算,,按月計算和按工作量計算,。臨時崗位按小時計算或按工作量計算;固定崗位一般按月計算,。
第二十五條 勤工助學按小時計酬,,每小時勤工助學崗位的勞動報酬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每小時最高不得超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15%,,每月不得超過600元,,按月結算。按工作量計酬,,參照按小時計酬的標準,,可做適當調節(jié)。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某些勤工助學崗位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 勞動報酬的計算,,由校內用人單位提出建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審核和批準,。
第二十七條 固定崗位的勞動報酬,,每學期按5個月核發(fā);臨時崗位的勞動報酬按小時計算,。
第二十八條 學生勤工助學酬金原則上按月考核和發(fā)放,。
第二十九條 勤工助學勞動報酬的標準,根據國家學生資助政策的調整和社會物價水平的變化適時調整,。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財務處等部門聯合商定調整計劃,,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執(zhí)行。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條 校內勤工助學:
1.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由校內用人單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勤工助學崗位申請審批表》。
2.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審核批準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并審定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情況,,并負責向設崗單位推薦學生,。校內用工單位原則上不允許自行聘用學生,,但對資助管理中心推薦的學生可以進行面試并決定是否錄用。用工單位原則上應優(yōu)先聘用家庭經濟困難且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登記在冊的學生,。
3.校內用人單位同意聘用后,,需與學生簽訂《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協議書簽訂后,,學生即可開始工作,。
4.校內用工單位負責對上崗學生進行崗前培訓,在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工作期間對學生進行敬業(yè)精神,、勞動安全,、工作紀律等教育,做好對在崗學生的管理和勞動考核工作,,提出勤工助學工作的有關建議,。并按要求上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勤工助學工作崗位申請派工表》。
5.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崗位工作量,、工作時間和學生的表現進行審核匯總,,將《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勤工助學學生酬金發(fā)放表》報學校財務處。學校財務處負責發(fā)放勤工助學勞動酬金,。
第三十一條 校外勤工助學:
1.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與用人單位簽訂用工協議,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2.校內學生組織,、學生社團與社會單位開展的勤工助學活動需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保衛(wèi)處等有關部門審批備案,。
3.學生勤工助學中心有權向校外用人單位推薦學生,并應當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xù)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4.學生勤工助學中心負責檢查,、監(jiān)督校外勤工助學活動情況。
5.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應在學生勤工助學中心登記,,并如實填寫提供《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申請參加勤工助學學生個人情況登記表》,,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時間,、能力特長,、身體健康狀況、有無傳染病和遺傳病史等,。
6.學生在校外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時,,應服從學生勤工助學中心的管理。
第七章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學生的權利:
1.通過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內外勤工助學活動,,獲得勞動報酬,。
2.免費獲得學校勤工助學工作相關的信息和服務。
3.可以拒絕不適合學生參加的工作,;可以放棄學校提供的勤工助學崗位,。
4.在發(fā)生勞動爭議或者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申訴并得到合理保護,。
第三十三條 學生的義務:
1.遵守用工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學協議。
2.不得從事違反法律,、法規(guī),、制度規(guī)定及有損大學生形象、有礙社會公德的活動,。
3.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誠實守信,,實事求是地填報各類真實信息介紹自己的情況。
第八章 用工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用工單位或個人的權利:
1.在學校規(guī)定的范圍內自行選擇,、聘用學生,。
2.校內用工單位可以提出支付學生勞動酬金的建議。
3.對于未認真履行勤工助學協議,,影響用工單位工作者,,用工單位有權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當事學生勤工助學勞動酬金的建議。
4.校外用工單位或個人可以和學生協商勞動報酬的標準,。
5.對學生進行勞動培訓,、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或個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協議書的規(guī)定。
2.誠實守信,,實事求是地介紹單位或個人的情況和工作要求等,。
3.不得讓學生從事違法違規(guī)及不適宜的工作。
4.按期,、足額支付學生的合法勞動報酬,。
5.提供良好的安全勞動條件和勞動環(huán)境,,保證學生的身心健康。
第九章 獎懲
第三十六條 學校各學院(研究院)可將學生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表現納入學生綜合測評或中期考核評價體系中,。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guī)定的學生,可按照規(guī)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guī)的,,按照校紀校規(guī)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未經學校批準,,學生利用勤工助學名義在宿舍,、校園內外等其它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學校將依據學生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放棄學校提供的勤工助學崗位,,須提前三天向學生勤工助學中心申明并備案;未經勤工助學中心批準,,學生不得相互私自轉讓勤工助學崗位,。違反者,除取消當事人參加學校勤工助學的資格外,,還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其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于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而影響學習,或者違反法律法規(guī),、學校規(guī)章制度及協議規(guī)定的學生,,學校將取消其參加勤工助學的資格。
第四十條 學校用工單位上報的材料要求真實,、準確,。如弄虛作假,除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學生應得的合法勞動報酬由用工單位支付,。同時,學校將從用工單位的下一年度財政撥款中,,扣除用工單位所報金額的十倍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扣除,,超過1000元的按照實際金額扣除),,所扣金額納入學校勤工助學基金中,。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部,、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經2019年第13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修訂)》(中石大京學〔2014〕10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