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fā)揮國家獎學金的激勵作用,進一步促進和鞏固我院研究生的優(yōu)良學風,提高培養(yǎng)質量,根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14〕1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研究生獎學金管理與實施辦法(修訂)》(中石大京研〔2012〕15號)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中石大京研〔2014〕12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于獎勵表現優(yōu)異的全日制(全脫產學習)研究生。申請此獎學金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guī),杜絕弄虛作假。
第二章 獎勵標準和申請條件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五條 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模范遵守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在同學中能夠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4.完成規(guī)定課程學習,學習成績優(yōu)異;學位論文進展順利,科研成果突出;
5.積極參加學術活動、班級活動、實驗室建設、科技服務及社會實踐等。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備當年申請資格:
1.違反校紀校規(guī),受到警告(含)以上處分且處分未被解除;
2.有學術不端行為;
3.所學課程有不及格科目;
4.已經超出學校規(guī)定的基本學制年限;
5.研究生中期考核未通過。
第七條 研究生在基本學制年限內原則上可參評國家獎學金一次;超出基本學制年限的研究生,即視為延期,延期學生原則上不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資格。
第八條 直接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按照博士生身份參與評定;碩博連讀生在注冊為博士生之前,按照碩士生身份參與評定,注冊為博士生后,按照博士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九條 因公派出國(境)攻讀學位或自費留學的研究生,出國前應辦理退學手續(xù),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資格。評選前,因出國(境)聯(lián)合培養(yǎng)、疾病、婚育等原因保留學籍或休學期間,未在學校學習的研究生,不具備當學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條 全日制學術型碩士學位研究生和全日制碩士專業(yè)學位研究生均可享受國家獎學金,實施分類評選。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十一條 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院黨總支書記擔任主任委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各學科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輔導員、學生代表等擔任委員。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細則和組織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結合我院學科特點制定我院評審細則。評審細則包括評審委員會成員組成、指標分配方案、評審指標體系、評審方式、評審程序等內容。評審細則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公室備案后應嚴格執(zhí)行。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xié)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回避原則,即發(fā)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四章 名額分配
第十四條 學校在國家下?lián)芸偨涃M及獎勵名額的基礎上,依據各學院(研究院)招生規(guī)模、培養(yǎng)質量等方面進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
學院將名額分配研二學生。
第五章 評審指標體系
第十五條 學院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質和學習成績?yōu)榛緱l件,科學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標體系。對于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chuàng)新能力和體現創(chuàng)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第十六條 評審指標體系以綜合測評排名為主,同時兼顧在學習成績、科學研究、班級活動、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具體表現。對于專業(yè)學位研究生,評審指標要重點考察研究生在工作站的工作表現和科研項目完成情況;同等條件下,工作站專業(yè)實習報告優(yōu)秀者優(yōu)先考慮。
在學生工作、科學研究、社會實踐、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表現的研究生,可適當放寬綜合測評要求。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供的科研成果應為在學期間取得,且所屬單位必須為: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第六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1次。
第十九條 綜合測評前30%可以申請,申請人須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和科研成果統(tǒng)計表,提交學習成績單,并附所有成果及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向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學院須全程公開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如申請材料有造假行為,一經查證,取消參評資格;已經獲得獎勵的,撤銷榮譽,收回獎金。
第二十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的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全體委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以公開答辯方式,按照評審實施細則擇優(yōu)選出擬獲獎研究生。
第二十一條 學院要將擬獲獎研究生名單在本單位內部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各單位擬獲獎名單匯總后在全校范圍內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結束后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二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者,可向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對答復仍存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七章 資金管理、發(fā)放及榮譽授予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撥款,由學校財務處按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加強資金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獲獎名單在學校范圍內公示無異議后,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公室將獲獎名單提交財務處,財務處根據名單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者。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學校為獲獎研究生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并授予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三好學生榮譽稱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可同時參評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學業(yè)獎學金、專項獎學金和單項獎學金;但在同一學年度內不再重復獲得學校其他優(yōu)秀研究生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