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guī)范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保管、使用等行為,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jù)國務院《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化學藥品采購使用及廢棄物處理管理辦法》(中石大京科〔2014〕3號)和《昌平區(qū)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按照國務院《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本辦法所指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目錄詳見附件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從事實驗室教學科研工作的單位及工作人員。
第四條 學校易制毒化學品管理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科學技術處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綜合協(xié)調、相關管理辦法制定與執(zhí)行、院系購買清單審批及匯總移交后勤、安全監(jiān)督檢查、安全教育宣傳與培訓等;
(二)后勤實體(經(jīng)營開發(fā)公司)負責易制毒購買過程中公安局備案證明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的采購登記、易制毒化學品庫房管理、易制毒化學品領用記錄管理等;
(三)財務處負責后勤實體(經(jīng)營開發(fā)公司)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刷卡POS站點管理和藥品購買及領用相關賬目審批處理等;
(四)保衛(wèi)處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突發(fā)事件的處理;
(五)相關學院負責做好本單位每學期兩次的易制毒化學品申購匯總備案上報,對本單位科研實驗室易制毒化學藥品的保管及使用進行檢查監(jiān)督等;
(六)各科研實驗室負責本實驗室每學期兩次的易制毒化學品申購匯總備案上報,指定專人負責實驗室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的領用登記,并做好保管、使用記錄及定期自查等;
第二章 申請、購買與領用管理
第五條 學校每學期組織二次易制毒化學品集中采購,具體流程為:
(一)各實驗室于每學期第一周與第八周兩個時間節(jié)點填寫易制毒化學品采購申請表(詳見附件三),并填寫簽訂安全保證書(見附件二),一并上報給所在學院科研秘書,由學院存檔備案備查;
(二)各學院匯總制作本學院的采購清單(詳見附件四),科研院領導簽字蓋章上報科學技術處;
(三)科學技術處科研實驗室管理科審核后,移交后勤實體(經(jīng)營開發(fā)公司)易制毒化學品采購管理組進行統(tǒng)一采購;
(四)后勤實體(經(jīng)營開發(fā)公司)易制毒化學品采購管理組匯總全校實驗室申購總量,到公安局禁毒大隊辦理購買申請備案手續(xù);
(五)備案完畢后后勤實體(經(jīng)營開發(fā)公司)易制毒化學品采購管理組憑公安局出具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并持下載填寫好的《危險化學品請購單》到科學技術處辦理請購審核;
(六)審核完畢后,后勤實體(經(jīng)營開發(fā)公司)與藥劑廠家聯(lián)系辦理購買手續(xù),到貨后登記入庫保存。
第六條 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的申報、購買、許可等手續(xù),須由后勤實體(經(jīng)營開發(fā)公司)指定的人員,憑許可證件按公安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集中辦理。
第七條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人攜帶課題負責人批準單及本人校園一卡通證件和校內經(jīng)費IC卡,到學校易制毒化學品庫房領用,并配合管理人員做好登記工作。學校易制毒化學品采購管理員核實證件身份和核準領用量后,在易制毒領用臺賬上登記領用信息,并通過POS站點刷校內IC經(jīng)費卡當場結算藥品購買費用。易制毒化學品量領用,原則上少量多次以避免在實驗室內存放。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條 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實驗室或項目組,必須建立易制毒化學品使用臺賬(見附件五),詳細記錄領用、使用、轉移、報廢、庫存等情況,相關記錄至少保存5年,并接受學校及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九條 凡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實驗室或項目組,必須指定專人保管易制毒化學品,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操作,當日沒有使用完的易制毒化學品需要做好相應記錄,及時歸還到易制毒化學品庫房或由實驗室安排專人妥善保管,確保使用存放安全。
第十條 各實驗室往年剩余的易制毒化學品,要重新盤點,建立臺賬,指定專人保管。如確實不再使用的易制毒化學品,須由專人妥善保管,并裝箱、打包,等待學校統(tǒng)一處置危險化學廢棄物。
第十一條 教師、學生以及其他實驗人員使用易制毒化學品進行實驗,要嚴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進行操作,保證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安全。易制毒化學品只可用于教學和科研實驗,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十二條 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液、廢渣和殘液、殘渣應嚴格按照公安部門、環(huán)保部門的要求儲存,按時統(tǒng)一上交學院等待學校集中處置,嚴禁將實驗產(chǎn)生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廢物亂倒、亂放、隨意拋棄。
第十三條 如發(fā)現(xiàn)易制毒化學品丟失,使用人應保護好現(xiàn)場,迅速報告單位分管科研實驗室領導并向學校保衛(wèi)處報案。
第四章 安全與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學校對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實行統(tǒng)一管理,要加強安全教育,樹立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人人有責的意識,落實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杜絕教師及學生未備案私自購買,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教師按發(fā)生重大教學事故處理,學生按學生管理條例處理。
第十五條 使用易制毒化學品學院(研究院)的分管科研實驗室工作的領導,是本學院(研究院)易制毒化學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相關學院要結合實際情況,依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和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本學院、本單位易制毒化學品日常管理工作,確保安全防范設施、措施到位,杜絕各類事故的發(fā)生。
第十六條 未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購買、使用、轉讓易制毒化學品。禁止使用現(xiàn)金或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的交易;禁止將易制毒化學品帶出校外;禁止將易制毒化學品轉借給校外人員使用。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學校將給予相應處理。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處負責解釋。